做自己就好,何必非要做天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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底下是 做自己就好,何必非要做天使! 的內容簡介
~88句開悟小語讓你突破人生限制,迎接重生的自己!~
送一本~給期待轉變的自己,
也送一本~給你最想要鼓勵的人。
「去過你想要的生活,這輩子不要再為了別人而活?」
曾幾何時,你只想展現出溫良恭儉讓的一面,
卻壓抑了「最需要被傾聽的情緒」和渴望「做自己」的那顆心?!
其實,能讓你在生命中翱翔的並不是善良天使的翅膀,
而是不受限於任何期望與標準,
依舊能活出自我使命感的決心!
「你才是自己人生的主角,
現在,是你該上台的時候了。」
從今天起,做一個懂得說「不」的人。
.雖然開口向他人說「不」並不容易,不過這是了解自己底線的好方法。
站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,而非成全他人的需求,才不會偏離自己的心而受苦。
當你抽到一手壞牌的時候。
.告訴自己:「這不過是一場牌局。」勇敢的出博客來牌,以你所有的資源奮力一搏,
如果你明確地讓爛牌離手,表示你手中的牌組致勝機率更高。
問題之所以能迎刃而解,並非全靠運氣。
不必因任何人的想法而卻步。
.如果不試試看,你怎麼知道自己不會做得更好呢?
其實,能否出名或成功並不重要,重要的是,你是否願意再給自己一次機會。
人生中每件事情都和學起步一樣,你會怕,但你一定做得到。
.不必因為你在某些方面不是天生的領導者,就認為自己是個天生的依賴者。
因為人生中每一件事情都和第一次學走路一樣,現在你還做不到,但只要願意去嘗試,有天你一定會覺得:「這根本沒什麼好怕的嘛!」
不必向第一名挑戰,向昨天的自己挑戰。
把自己和別人相比時,只有自滿或灰心而已。根本不會從你的潛意識裡產生自我成長,因此不必向第一名挑戰,只要持續向「昨天的自己」挑戰,你是最了解自己的敵人,也能成為輕易戰勝自己的對手。
去做,那些別人勸你別去實現的夢。
.假如周遭的人都勸你不要去做某件事,這件事可能成功的機會就越大。
因為世界上從沒有人倚賴「從眾」而成功。
用努力驗證每一件事情的可能性,因為每個人的想法與天分都全然不同,他們的經驗不應該成為你綁手綁腳的託辭,因為他們看不到你眼裡看見的價值。
不開心的時候,不必逼自己強顏歡笑。
.你可以保持沉默,慢慢整理心情,等到你準備好再微笑以對,
對你的生命而言,沒有一個人的感受比你的感受更值得看重。
真實的面對自己,是比真實地面對別人還更重要的事。
拋棄每一根拐杖,自立才是力量的源泉。
.依賴性強、好逸惡勞是人的天性,
只有「迫不得已」的形勢才能激發出身上最大的潛力。
一旦你不再需要別人的援助,一旦你拋棄所有外來的幫助,
你就會發揮出過去從未意識到的力量。
有些東西你想要而沒有,這就是幸福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
.當你缺少一些東西時,人生反而充滿期待。
而那些取而代之的東西,才是讓生命閃閃發光的理由。
去拿別人的幸福作參考,就會偏離自己人生的軌道。
.如果想找回自己生命的主軸,其實只要簡單問你自己一句:
「十年後,我想要成為一個什麼樣的人?」
用未來的自己替現在的自己定位釋疑,就能遠離他者所帶來的影響與困惑。
~隨書附贈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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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自己從生命中覺醒,更助好友一臂之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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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夾在行事曆或書中,替轉變中的自己打打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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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長澤玲子
新功能介紹- 譯者:馬曉玲/編譯
- 繪者:Debby。
- 出版社:啟思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4/01/08
- 語言:繁體中文
商品網址: 做自己就好,何必非要做天使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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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司法機關在無法律明文規範下,將限制住居方法持續擴充成限制出境,違反程序法定原則。(圖/視覺中國CFP)
限制出境(也涵蓋限制出海)在《刑事訴訟法》並無明文規定,這可能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。
但是《刑事訴訟法》並未規定限制出境,何以法院、檢察官卻常常為限制出境處分呢?
這是因為最高法院以《刑事訴訟法》上「限制住居」之規定(《刑事訴訟法》第116條),去推論衍生出「限制出境」屬於「限制住居」之強制處分。最高法院認為《刑事訴訟法》保全被告遂行訴訟進行的方法,依其情節輕重而分別有羈押、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等方式,限制住居屬於較輕微的手段,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,但實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。
而因為《刑事訴訟法》上有關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,明文規定可以適用在檢察官偵查,導致目前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,亦有權對犯罪嫌疑人為限制出境處分,本來最高法院在說明法院對於是否限制出境,本有裁量權限,自可為此一強制處分;然檢察官是否可以比照最高法院所賦予法院裁量權限,直接援用作為自身具有限制出境權限依據,頗值深思。
法院對於被告為限制出境處分,很明顯的就是在保全被告遂行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,作為替代羈押的手段,如以足認有犯罪嫌疑或犯罪嫌疑重大程度而言,法院妥慎裁量為之,避免動輒以羈押之過當手段侵害人權,法院為此一處分有其正當性。
然而,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人為限制出境處分,目的就應該在刑事偵查的便利,就是能隨傳隨到,讓案件順利偵辦,但此時,僅僅作為犯罪嫌疑人,遭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、是否屬嚴重犯罪,猶待一段時間釐清,檢察官對此僅有一個批示,並無任何理由說明限制出境的必要性。
案件尚在偵查中,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僅僅只是形式上的被告,且依近年來的法務部統計數據,如扣除酒駕公共危險、施用毒品等二項大宗案件之外,其餘檢察官偵辦案件有近半數的比例是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,這意味著,人民無端遭受指控,經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,而生不利益或損害者,人數頗眾。
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,無論是羈押、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及搜索,都是令人民基本權遭受程度輕重不一的侵害,既然是人民須忍受基本權受侵害,國家權力行使就須受憲法第23條限制規範,檢察官援引最高法院對替代羈押手段的理論,卻將限制出境作為自身遂行偵查便利之手段,而非作為替代羈押手段,自身論理依據已與法院考量者不同,顯已有違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規範。
同時也因為最高法院推論限制出境係為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,由此衍生「向限制住居所在地派出所定時定期報到」、「限制住居於騎樓」等等執行限制住居方法,或許日後將有更令人驚豔的執行方法亦未可知,然而,司法機關在無法律明文規範下,將限制住居方法持續擴充,也違反程序法定原則。
其中,以偵查中限制出境限制人民移動自由,僅係為了滿足檢察官偵辦案件需要,而限制出境亦無羈押期限之規定,往昔甚有遭限制出境多年,案件早已終結,檢察官仍未解除限制出境情形,當時因人民甚少出國,遭限制出境不自知,但現今因工作、家庭等等因素,如跨國企業、異地婚姻等情形甚多,出入國境已屬日常生活一部分,檢察官不論案件需要與否,只圖辦案便利,動輒以限制出境限制人身出入境自由,人民所遭受工作、家庭的不利益損害,均遭漠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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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楊智綸,中理律師事務所所長,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、法務部刑法分則研修小組研究員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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